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增强创新能力,规范科研管理,依据国家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分为:A类,国家级项目(课题);B类,省部级项目(课题);C类,市厅级项目;D类,学校项目(课题)和横向项目。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学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和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有关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是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管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资产基建管理办公
室、审计处、纪检处、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项目申报、实施、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完成。
(一)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负责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服务、监督和评价,推动项目完成,实现目标任务;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对项目经费进行符合性审查,并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按各级各类项目要求,报送验收申请及材料,完成科技报告、项目资料呈交、归档等工作;接受各级各类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项目合同调整、延期、终止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置的初步意见建议。
(二)财务处:按要求划拨项目经费,进行科研项目单独核算;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审核经费预算;协助项目结题经费审计。财务专家在项目立项评审会议中对拟立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三)资产基建管理办公室:组织科研经费中有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入账及管理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审计,按国家和学院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管理进行专项审计,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五)纪检处:负责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投诉、违规的处理。
(六)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其所辖教师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承担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的监管责任;按照学院要求,认真开展科研工作绩效考核。
(七)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管理
第六条 学院外科研项目(A、B、C类)按照项目下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实施,学院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根据项目下达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实施中应承担的工作进行实施。项目立项评审方式、项目实施期限以项目下达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如有规定进行网络申报的项目,应通过其相应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按照项目下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D类):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云国土学院〔2019〕105号)执行。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
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
第十条 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根据项目不同类别的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推荐评审会,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申报的项目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的要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的项目由申请人上网进行申报,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经初步形式审核通过后报学院批准,同意后上报。
涉密项目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通过网络申报,通过相应的服务窗口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学院外科研项目(A、B、C类)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转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经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无申报名额限制的项目,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学院批准同意后,进行上报;有申报名额限制的项目,按申报要求遴选相应的项目上报。
(二)由学院组织申报的学院教师科研项目(D类),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 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核
,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与其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研究内容雷同重复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及经费通知下达后2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廉政承诺、报告等内容进行约定,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承诺书。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除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外),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学院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合同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
需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组织论证会,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
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并在学院相关会议中进行陈述。
(一)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
(二)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过半但基本没有实施项目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丧失必要性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提出终止,召开会议并做出处理。
(一)因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
(四)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者执行期满,3
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五)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材料。申请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需到财务处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并盖章。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通过形式审查后申请验收。校外科研项目(A、B、C类)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学院教师科研项目(D类)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支出明细账,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三)承诺书。
具体材料按各类项目要求进行提交。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负责人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实际情况导致无法完成的或结题材料不完备的,给予修改后结题。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验收:
(一)任务指标完成程度低于5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验收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项目负责人在结果公示期满后15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通过
验收的项目提交完整资料后,发放结题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获奖成果、登记成果等,作为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成果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管理。
学校鼓励、支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 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均为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非专利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均归学校所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相关事宜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云国土学院创〔2017〕1号),职务发明不得私自转化。
第二十七条 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上级部门与财政联合下拨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研究项目经费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学校作为项目合同上列明的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经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学校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凡以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的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必须全额汇入指定的学校银行账号,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所有权人均为学校,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严格控制购置设备,除科研项目预算中含设备购置费外,学校不再新购科研项目专用设备。项目预算设备采购按采购规定执行。
如需采购科研设备,项目负责人需要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仪器设备清单,说明购置的必要性及对项目研究的作用和用途,提供拟购置仪器设备(生产商)三家以上产品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采购流程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和管理。
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确因项目研究产生的租赁费,需要附合同。
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编制材料费预算时,一般不应列入购买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以及普通办公材料,如打印纸、硒鼓等。若该项目研究确有必要购买时,要在预算中进行详细说明。材料采购流程按《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在采购前需要填写《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存货用品采购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经二级学院(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资产基建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后,填写《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存货登记表》,并将以上相关材料交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确因项目研究产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费,需要附合同。
6.外部协作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学院不具备条件,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开展试验和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7.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
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8.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报销标准和流程按《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审核后,交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文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云办发〔2017〕9号文件和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学校在册在籍学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组中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成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会期半天,按规定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第一天、第二天按规定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
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次计算,每次按照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且学校作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出版、发表论文主题与研究项目主题密切相关的,且注明由该项目基金支持的项目经费可以依照项目预算进行支出。杂志社或出版社盖章的发票,且发票内容为版面费的方可报销,其他类型票据不予报销。
专利权人署名仅为“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的专利,主题与项目研究主题密切相关的,可按项目预算报销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护费可由项目申请人申请在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由知识产权维护费专项中支出。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所产生的专利代理费、申请费、维护费(年费)等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无项目支持的专利申请费不予报销,但申请成功后,且专利权人署名仅为“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的专利,可由专利申请人缴纳专利年费后按照财务报销制度申请在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维护费专项”中支出专利维护费,滞纳金不予报销。
我校教职工申报专利时可联系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申请使用学校专利申报系统账户和密码自行申报。申请人需填写承诺书,学校专利申报系统账户和密码不可私自转交他人或其他机构,学校专利申报系统账户中非本人的申报材料不得私自下载修改,否则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专利权人署名为“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的专利及专利权人署名非“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但为我校教职工职务发明的专利,在成果转化时必须通过学校进行转化。
12.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为15%,1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3%。
2.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等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
3.学院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单设比例限制,计入当年学院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院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院工资总额基数。
4.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学院应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学院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学院实行“公务卡”结算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应为货币资金,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各类项目主管部门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特别要说明项目配套经费的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项目资金预算,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审核,报财务处确认后,提交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发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含项目财务账号)》,并通知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收到《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后,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作为计算科研业绩的有效证明,计算科研业绩时,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成果验收证明文件及到账证明一并作为绩效证明。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必
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项目批准立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需要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表》,需要详细说明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遇到的困难、经费调整原因及调整前后经费对比等具体内容。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同意,报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审核、财务处审批,报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后调整。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加(合作)单位之间预算安排变化或增减项目参加(合作)单位需要调整预算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同意,报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审核、财务处审批,报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同意,报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审核、财务处审批,报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
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整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四)“设备费”、“其它费用”两个科目调整幅度超过20%的,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表》审批后,还需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五)完成调整手续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审批同意的《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原件报送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方可按照调整后的项目预算使用经费。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按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购置的资产,由项目组进行使用,由资产基建管理办公室管理,报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备案。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完成项目研究工作,申请结题的项目应到财务处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并盖章,之后提交结题材料至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待结题评审会审核是否结题。未到财务处进行结算的,不予结题。
第四十一条 上级部门与财政联合下拨下达给学院的各类研究项目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A、B、C类),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起止时间为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需于结题评审会后45天内提出结余经费使用申请,注明经费使用明细、具体科研内容、经费使用期限等内容报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审核、财务处审批,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同意后,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后,方可使用。逾期未申请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视为放弃,由财务处收回结余资金,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资金。申请并同意使用的项目结余资金2年内未使用完的,由财务处收回;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的,结余经费由财务处收回,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资金。
第四十二条 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申请延期的,延期后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只能结转一次。
申请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研究到期后的10日内,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材料,并到财务处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并盖章,结余经费在结题当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原预算使用,年末未使用的结余经费由财务处收回。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或《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申请延期的项目,由财务处收回结余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校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期限为3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校学术带头人培养期满后提交培养期满综合考核材料,并到财务处完成资金结算并盖章,结余经费在出站考核合格当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原预算使用,年末未使用的结余经费由财务处收回。未按通知要求提交考核材料,或《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申请延期的由财务处收回结余资金。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资产基建管理办公室、纪检处、审计处应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申报、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对财政资助资金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最多开展1次过程检查。1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随机抽查,检查评估结果公开。
第四十六条 学院逐步建立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诚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项目承担部门开展信用评级,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终止通知,由审计处进行经费审计,财务处根据审计的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
对项目负责人拒不退回经费的,学校可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经费。
第四十八条 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校外科研项目(A、B、C类)有对应项目管理办法的,按该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无对应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1.由财务处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2.项目负责人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延期,并在当年内达到结题要求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均不合格的,项目终止;
3.因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验收的,由财务处全额收回所资助的科研经费。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十条 学院财务处对科研经费收支进行监督,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等规章要求进行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反馈,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审计处、纪检处及科研经费提供方,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肃追究项目承担二级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因履行合同不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负全部责任。视情节,赔偿学校经济损失外,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学校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暂停或取消项目承担二级学院(部门)或项目负责人3—5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惩戒,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套取、骗取经费等行为;
(二)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专业机构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终止项目或项目验收不通过后不按要求退回财政经费;
(七)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不按合同书要求提交报告等结题材料;
(八)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原发布的《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云国土学院〔2019〕104号)《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云国土学院〔2018〕158号)和《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补充规定》(云国土学院〔2019〕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