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及应用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的科技成果,鼓励学校科技人员科技创新及提升研究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特指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基于职务行为或职务便利,为了完成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学校依法对之享有专有权利。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校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处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涉及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其它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程序:
(一)申报及审核
科技成果由完成人提起转让、许可意向,形成初步的技术转让、许可方案,并对相关风险做出承诺,经二级学院(部门)初审后报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完成后在校内予以公示。
(二)定价
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中,涉及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为学校利益关联单位及其它重要事项的,交易价格原则上应当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三)公示
科技成果转化需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核实后,会同科技成果完成人处理,必要时报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公示无异议,科技成果完成人按学校合同审批流程组织签订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报送省科技厅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站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备案
发展规划处负责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收益到账经费扣除税费后学校提取5%的额度作为管理费用,净收入(扣除税费、管理费、成本以及可能发生的中介费等)按照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75%、学校15%、二级学院(部门)10%的比例分配(见表1)。
表1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净收入分配比例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
学校 |
二级学院(部门) |
75% |
15% |
10% |
第十一条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到省科技厅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站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向人事处提出现金奖励申请,具体奖励的比例由科技成果完成人、重要贡献人员根据贡献多少协商确定,形成均签字同意后的具体分配方案,经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核实后,会同科技成果完成人处理,必要时报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公示无异议,由人事处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后,按第十条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人员绩效支出,在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75%转化收益全部用于现金奖励,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个人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六条 因他人侵犯学校科技成果收益或知识产权,取得的专利许可费、转让费和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的奖励和分配方案。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学校网站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学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履行应尽义务、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擅自实施、许可、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非法牟利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纠纷及侵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发展规划处委托律师处理,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他人对学校科技成果构成侵权,学校应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由此而取得转让费或赔偿款,扣除所支出的法律服务及相关费用后,其分配方式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如科技成果完成人无过错,产生的赔偿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按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科技成果完成人个人过错引起纠纷所发生的赔偿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个人承担。因科技成果完成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权利、弄虚作假等,导致学校被追究责任,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益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2022年5月20日印发的《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云国土学院〔202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