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干部人才支持,依据《云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云贫开发〔2015〕2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8〕1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选派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的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驻村工作队员。
第三条 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在严格落实脱贫地区“四个不摘”要求基础上,合理调整选派范围,优化驻村力量,拓展工作内容,逐步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严格人选标准,加强管理监督,严格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注重关心激励,健全保障激励机制,确保选得优、下得去、融得进、干得好。
(三)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定理想信念,提升服务能力,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担当作为。
(四)推动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用心用情用力驻村干好工作,注意处理好加强外部帮扶与激发内生动力的关系,形成整体合力。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四条 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选派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筹安排,按照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派出部门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各部门要严把人选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充分考虑年龄、专业、经历等因素,确保选优派强。学校可以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及符合条件的锻炼人员参加驻村工作。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员应具备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工作能力强,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队员应优先选派中国共产党党员。若安排女队员驻村,同一个村原则上安排不少于2名。
第六条 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到期轮换、压茬交接,任职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与学校业务工作完全脱钩,不再承担原派出部门工作,各部门(二级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抽调、借调工作队员参加驻村工作职责之外的工作。党组织关系由原部门转接到所驻贫困村,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所在重点帮扶乡镇党委、政府,团结带领党员领导干部和群众,对重点帮扶乡镇的乡村振兴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广泛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宣传党和政府各项惠农富农政策,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教育引导和感情沟通,激发内生动力。
(二)认真分析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找准自然环境相对较差原因,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制定帮扶计划,指导并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三)指导乡镇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指导做好基层组织建设,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提高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四)指导做好易返贫致贫人口常态化监测、精准帮扶;指导脱贫人口发展产业和稳定就业;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运营。推动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帮助基层选优配强村“两委”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持续回引农村本土人才,积极发展农村年轻党员。加快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持续开展以自治激发民主合力、以法治推进现代治理、以德治引导文明乡风三大行动,不断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六)定期编制帮扶信息、报送工作进度,及时反馈群众诉求,按时总结经验做法、挖掘典型案例。重大问题必须第一时间向学校和州乡村振兴局报告。
第八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要,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驻村工作队员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推动村干部、党员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促进担当作为,帮助培育后备力量,发展年轻党员,吸引各类人才;推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常态化监测和精准帮扶;推动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农村改革、乡村建设行动等重大任务落地见效,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三)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乡村善治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推动规范村务运行,完善村民自治、村级议事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民主协商等制度机制;推动化解各类矛盾问题,实行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落实党的惠民政策,经常联系走访群众,参与便民利民服务,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加强对困难人群的关爱服务,经常嘘寒问暖,协调做好帮扶工作;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九条 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应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找准职责定位,充分发挥支持和帮助作用,与村“两委”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到遇事共商、问题共解、责任共担,面对矛盾问题不回避、不退缩,主动上前、担当作为,注意调动村“两委”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第十条 鉴于学校驻村工作队存在分驻2个行政村的情况,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分别选派至2个行政村,按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履行相应职责,2个驻村工作小组分别结合村情相对独立开展工作。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落实到位。学校驻村工作队驻村帮扶工作由学校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全面负责,工作队长除配合好所在村第一书记的工作之外,还须与学校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做好沟通协调,共同管理和实施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各项工作。工作队长定期向学校选派的驻村第一书记报告工作进度、工作计划、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情况。必要时第一书记可召集召开全体驻村工作队员会议,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讨论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由省级帮扶牵头单位、派驻县共同管理,驻村工作队员同时接受学校和驻村工作队的管理。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驻村工作队员按规定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严格落实考勤、请销假、工作报告、纪律约束等制度。学校加强跟踪管理,每半年听取1次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汇报。
第十二条 驻村期间,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村,不占村干部职数,一般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由驻地相关部门和学校共同进行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考勤、请销假、工作报告、纪律约束等制度。
(一)工作队员必须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驻村期间严禁代签考勤、走读帮扶。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工作队员离开驻地必须履行相关请假和报备手续。
(二)建立工作台账,客观反映推进乡村振兴、开展精准帮扶、为民办事服务、宣传各类政策等工作进展和成效。
(三)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工作例会、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月开展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定期分析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四)驻村工作队定期向当地和学校报告工作情况。当地重要工作安排或工作队员发生重大事故的,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五)工作队员要做到严禁妄加议论、严禁挂名走读、严禁欺骗群众、严禁参与赌博、严禁酗酒滋事、严禁收受财物、严禁伤风败俗。学校纪委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督促工作队员遵规守纪、廉政勤政。
第十三条 驻村工作队由驻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参考。
(一)驻村队员认真履行职责、每年在岗超过200天且无通报批评者,当地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的,派出部门优先将其评定为优秀。
(二)驻村期间,派出单位在农业推广类、科技服务类项目申报及评优推先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学校在提拔任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驻村期间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队员。
(三)工作队员无正当理由被召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免职撤换等处理,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工作,将其作为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落地见效。把选派工作纳入学院/部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党委(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到村调研指导驻村工作、推进落实各项帮扶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为每名驻村工作队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不低于2万元,再为驻村第一书记安排1万元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落实政策待遇,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1.学校给予驻村队员每人每月1500元(每天50元)的生活补助,并参照驻村所在地区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学校为驻村队员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驻村队员因公负伤的给予申请办理公伤认定。在驻村期间的生病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3.驻村期间,队员奖励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派出学院(部门)视情况可适当增加奖励绩效。
4.学校每年为驻村期间的队员安排一次全面体检,可结合校工会组织的体检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派出学院(部门)要定期看望慰问驻村队员,并了解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同时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到本人。
第十九条 注意总结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宣传表彰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先进典型,营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由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