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流动性科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鼓励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积极争取高层次科研课题、重大研究项目和研究平台,保证我校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重大研究项目和研究平台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预期目标,全面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推进地厅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研究平台建设,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我校实际,特设立流动性科研岗位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流动性科研岗位的条件及期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科研岗位为学校获批立项的地厅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研究平台建设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岗位人选通过面向校内公开招聘,选聘上岗的方式产生。
第三条 进入流动性科研岗位所开展的科研课题或社会服务项目均须与重大科研项目或研究平台建设内容直接相关。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或比较突出的技术专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均可申请流动性科研岗位:
(一)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团队人员;或地厅级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重大科研项目,且资助经费不低于5万元的研究团队负责人;
(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年度到账经费不低于50万元的团队成员;
(三)承担地厅级以上研究平台、协同创新中心、科技创新团队或学校重点培养的协同创新中心、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及骨干研究人员。
第四条 科研流动岗人员的岗位数量和工作时限由学校根据地厅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研究平台建设的需要确定。
第三章 申请流动性科研岗位的程序
第五条 流动性科研岗位的申请者,应在设立科研流动岗公告要求的时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聘用在科研流动岗位。
第六条 流动性科研岗位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者,需填写《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流动性科研岗位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门)推荐并签署意见;
(三)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审核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
(四)签订流动性科研岗位聘用任务书;
(五)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流动性科研岗位的任务
第七条 流动性科研岗位人员应以服从、服务于学校科研与研究平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力争取得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成果为目标,可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也可以从事社会服务项目,聘期内主要完成聘用任务书各项目标任务。
第八条 进入流动性科研岗位人员开展的工作内容如下:
(一)组织申报、争取省部级以上高水平科研项目,争取重大科研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专著、申请获得发明专利、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和新产品开发应用等。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整合科技资源配置、培育团队精神、凝聚优秀创新群体、形成优秀人才团队效应和当量效应;凝练学科方向,形成明确的、相对稳定的前沿性科研方向,使团队成为教学科研骨干教师的沃土,为学科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全身心地投入到平台培育建设工作之中,以此为依托,形成具备成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的潜力, 或具备为省级以上科技平台、科技领军人才实现新突破提供支撑条件的潜力。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组织大型教学、科研和产学研基地建设,搭建校企共建合作平台,围绕云南和地方支柱产业的需求,尤其是产业发展中所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需求,重点整合、推动学校在相关领域的研发,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培训、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技术转移,推进校际、校企、校地以及国际之间的协同创新。
第九条 聘任在研究平台建设的科研流动岗的人员,须从中遴选1人,兼任研究平台办公室主任,负责研究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章 流动性科研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根据流动性科研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科研流动岗人员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或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和研究平台(或团队)依托部门共同管理;科研流动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聘用。
第十一条 流动性科研人员岗位聘期的考核方法:流动性科研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可免教学工作量,聘期科研工作量考核在流动性科研岗位期间按科研流动岗位聘用任务书进行考核,具体任务根据招聘公告设定的目标任务确定。
对流动性科研岗位人员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考核,期满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会同人事处组织,受聘者所在二级单位参加组成考核小组,对受聘人员按聘任合同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聘任在流动性科研岗位的人员聘期内享受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同等待遇,流动性科研岗位人员绩效工资的核算,按其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标准执行;标准工作量按完成科研流动岗位聘用任务书目标任务,认定为达到标准工作量,获得相应岗位绩效工资;其超额完成的科研或社会服务成果,按照学校政策,享受同等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校内兼课不超过4学时/周,教学工作量超出部分不计超标准工作量。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和发展要求,学校为流动性科研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场所和科研条件,支持优先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和条件开展对外协同创新和校企合作。
第十四条 流动性科研岗位期满考核合格者拟保留流动性科研岗位的,在下一轮的申请中优先考虑,但须重新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流动性科研岗位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和申请中止者,按学校教职工履职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2023年8月29日起执行,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