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6-09-11文章来源: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激发教师申报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科研项目应面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师以个人名义或以学校名义申报、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学校党委对科研项目的监管;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的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大额科研经费支出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在项目申报、实施、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落实相关保障条件,健全科研资源配置和科研活动内控机制,确保项目完成。

(一)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遵循“明确职责、公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负责项目组织申报、管理、验收等全过程;对项目经费进行合规性审查;管理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接受各级各类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项目管理中出现的合同变更、延期、终止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按要求报送验收材料;指导和监督项目过程资料影印件及成果收集和归档。

(二)财务处:按要求进行科研项目单独核算;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合规使用经费,协助项目经费审计;在重大项目立项评审会议中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科研项目有关仪器设备、耗材、检测服务等招标采购及入账。

(四)审计处:负责按国家和学校要求,对科研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确保科研经费合规使用。

(五)纪检监察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投诉和违规等情况的处理。

(六)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承担教师使用科研经费的监管职责;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开展科研绩效审核及上报工作。

(七)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实施完成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组织按时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及时报送研究成果和验收材料,负责处理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章  项目类别及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分为:A类,国家级项目;B类,省部级项目;C类,市厅级项目;D类,学校项目。

第七条  A类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一)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下达并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科研项目。

(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

(四)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

(五)研究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被国家政府部门采纳、批示或引用的咨询类项目。

第八条 B类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一)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行指委及各类研究院(所、中心)下达的科研项目。

(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

(四)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旅部课题。

(五)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六)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七)研究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被省级政府部门采纳、批示或引用的咨询类项目。

第九条 C类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一)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二)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行指委及各类研究院(所、中心)下达的科研项目。

(三)省社科联下达的科研项目。

(四)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五)研究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被市厅级政府部门采纳、批示或引用的咨询类项目。

(六)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的各类学会(协会)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十条 D类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一)学校每年组织申报并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的各类学会(协会)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研究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未被政府部门采纳、批示或引用的咨询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认定的学术期刊目录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公开发表一篇与项目主题相关的论文并见刊,认定为厅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知网、万方或维普数据库收录的期刊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公开发表一篇与项目主题相关的论文并见刊,认定为校级项目;未按要求发表论文的项目不予认定等级。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降一级认定:

(一)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我校作为协作单位参加且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拨入我校账户的各类科研项目,降一级认定。

(二)各类科研项目的子项目(课题),降一级认定;子项目指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明确专门设立,内容相对独立且有明确具体负责人的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以上条款中未包含的项目(含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需在申报时到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申请认定,有异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认定级别;未按要求认定和备案的项目,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奖励等方面不予认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按项目主管(下达)部门的规定申报;学校立项的项目,每年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申报,涉密内容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需按要求登录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在“项目申报”中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修改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修改、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立项(推荐)评审,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和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有申报限额的,择优推荐或立项。

第十八条 按上级规定需要采取网络申报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按要求进行申报,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经形式审查通过、学校批准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九条 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已完成或在研的各级各类项目研究内容雷同或重复的项目,不得申报;对原有项目进行拓展、深化,或新增研究内容的,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在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应明确项目的育人绩效目标及成效。

第五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需变更研究期限的,按项目主管(下达)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立项的项目研究期限为两年,不得延期。

研究期满一年、全面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发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登录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在“项目立项”中填报项目信息;项目研究期间相关成果、验收材料需及时上传系统;未按要求填报项目信息、上传项目成果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提交《任务合同书》《项目经费本》等材料,严格按《任务合同书》内容开展研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期间,《任务合同书》内容、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学院)、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学校立项的项目按调整后的方案执行,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报主管(下达)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任务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或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变更《任务合同书》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提交终止申请:

(一)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难以完成《任务合同书》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项目研究工作丧失必要性的。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提出终止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终止:

(一)因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违反科研诚信、社会信用等情况,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任务合同书》内容、或不按《任务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有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

(四)项目研究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任务的。

(五)依据项目验收结果或其他规定应予以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 由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必须通过学校进行转化。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需妥善保管项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书、任务合同书、原始数据、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信息、项目成果(论文、专著、专利、验收报告等),确保科研过程可追溯、科研材料及数据可查阅;项目验收通过后,经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审核后,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辅助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校不单独设置科研辅助岗位,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科研辅助人员的选聘与工作任务安排。科研辅助人员可由项目组临时聘用的在校在籍学生、校外人员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担任。

(二)科研辅助人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研行政与业务秘书等工作。

(三)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辅助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自主确定劳务费标准,按月或按任务发放。项目负责人对科研辅助人员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据《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云政办发〔2021〕70号)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科研财务助理由各部门(学院)指定,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人、教学办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兼任,学校不单独设置岗位。科研财务助理应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科研项目单设科研财务助理的人员支出,由项目组与科研财务助理双方协商约定。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由科研经费承担。聘用学校任职、受雇的在职人员或学校在职的财务人员,所需费用预算编制列入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安排解决;聘用退休人员、非学校任职、受雇的人员,所需费用预算编制列入劳务费安排解决。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的,可以从项目经费中预算相应的购买服务经费安排支出。

第三十二条 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声明、人工核验、责任自负”原则,在文献调研与整理、数据处理辅助、技术方法辅助及语言与格式优化等环节合理使用AI工具,并确保AI生成内容不影响科研成果的原创性、真实性与科学性,维护科研诚信,保障科研质量。

在AI使用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禁止将AI生成内容作为核心创新点,禁止使用AI工具设计科研方案、构建核心技术模型、分析科研核心结果。

(二)禁止使用AI工具生成虚假数据、篡改真实数据或编造数据来源,禁止变更、模糊、消除或歪曲原始学术图像关键信息,禁止使用AI生成实验图像替代真实实验图像。

(三)禁止使用AI工具直接生成学术论文正文、期刊论文核心章节、科研项目申报书关键内容。

(四)禁止将涉密内容上传至AI工具,禁止使用AI工具生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禁止使用未经国家备案登记的AI工具。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期满前三个月内通过学校科研管理系统提交验收材料,除《任务合同书》明确的验收材料外,还需提交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盖章的资金结算单;验收材料形式审查通过后,由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组织验收评审,项目评审通过、资料提交齐全后,学校立项的项目直接办理结题手续,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报项目主管(下达)部门验收(备案),并按要求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所有成果内容需与项目研究主题相关。

(二)论文不得在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发表,在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不予报销论文发表相关费用,在各类评审评价及绩效奖励时不予认可。

(三)论文、专著、译著、科普读物、工具书等需明确标注“XX年XX项目(项目编号:XX)资助”,未标注的不予认定项目成果。

(四)由项目主管(下达)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具体成果以主管(下达)部门规定为准;由学校组织验收的项目,除提交一份验收报告外,以下成果任选其一:

1.C类项目:

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公开发表一篇学校认定的学术期刊目录收录的论文并见刊。

以专利权人为学校、第一发明人为项目负责人获得一项专利授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项目负责人以个人排名前三出版一本专著、译著、科普读物、工具书并见书,至少五万字。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与主编一份市级行业技术标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完成至少一项科技成果转化,到学校账户金额累计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2.D类项目:

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公开发表一篇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收录的论文并见刊。

以专利权人为学校、第一发明人为项目负责人获得一项专利授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项目负责人以个人排名前三出版一本专著、译著、科普读物、工具书并见书,至少两万字。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与编制一份市级行业技术标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完成至少一项科技成果转化,到学校账户金额累计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的育人成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七)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 项目已按《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验收材料完备规范,育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过验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基本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但部分考核指标无法完成或材料不完备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验收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果公示期满后三十天内,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相关材料,提交完整资料后发放结题证书。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十九条 由学校组织申报或经学校审批同意申报、上级部门立项但未给予经费支持的各类项目,按照A类5万元、B类3万元、C类1-2万元、D类0.5-0.7万元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十条 项目研究期间,每年十二月底前需在财务系统填报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未填报预算的项目不予经费支持;当年经费执行率作为第二年经费核拨的参考,项目经费总体执行率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

第四十一条 项目研究期满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转结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验收次年年底未使用的经费由财务处收回。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经费核拨部门分类管理:学校配套经费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核拨经费的项目,除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中的第一条至第三条:

(一)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所有权人均为学校,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二)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相关,不得将无关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三)项目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新增资产配置、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执行,项目资金购置的资产,由项目组使用、资产管理中心管理。

(四)项目经费支出包括以下方面: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需要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产生的费用;科研经费应严格控制购置设备,确因项目需要购置的,报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审批,采购及管理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2.租赁费:指项目研究需要,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和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需附合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产生的费用;不得购买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及普通办公材料(如打印纸、硒鼓、U盘、录音笔等),采购流程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需附合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6.打印复印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支付问卷印制、研究及验收成果等材料印制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7.外部协作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学校不具备条件,委托外单位开展试验和研究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8.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9.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结合科研活动需要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报销标准及流程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10.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学校在册在籍学生以及其他单位科研辅助人员,项目组成员不得领取劳务费;报销标准及流程按上级部门规定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11.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费用发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人员;报销标准和流程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12.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报销论文版面费需见刊、报销专著出版费需见书,并提供正规发票及论文或专著原件。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专利权人署名仅为学校且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自行申请的专利,主题与项目研究主题密切相关的,可据实报销专利申请费;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产生的专利代理费及申请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五)因项目研究需要,单项费用实际支出超过上限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提交“关于增调XX费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提供虚假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二)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三)未按规定执行项目经费。

(四)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五)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费用支出需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对公结算。

第四十五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下达)部门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终止通知后,由财务处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由上级部门核拨经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配套经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财务处收回项目结余经费。

(二)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的,由财务处全额收回经费。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置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学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合理使用AI技术等相关规定,违规行为按学校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将以此为依据进行信用审查和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部门(学院)、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及项目经费提供方,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项目研究的实施情况及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上级有相关新政策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云国土学院〔2019〕105号)、《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云国土学院〔202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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