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技术服务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技术服务的积极性,发挥学校资源优势更好地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2026年修订版)》《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订)》《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修订)》《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专家咨询费管理实施细则》《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承接的科技推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统称“项目”。
第三条 开展各类技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 各项技术服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基本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私物公报,严禁截留、私分收入。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部门)有组织、规范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学校党委对技术服务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在技术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落实相关保障条件,健全资源配置和活动内控机制,确保技术服务活动顺利开展。
(一)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是学校技术服务的主管部门,遵循“明确职责、公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二)财务处:按要求进行项目单独核算;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合规使用经费,协助项目经费审计。
(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项目有关仪器设备、耗材、检测服务等招标采购及入账。
(四)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合同(协议)的审核及流程管理。
(五)审计处:负责按国家和学校要求,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确保经费合规使用。
(六)纪检监察处:受理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线索。
(七)各学院(部门)负责领导和督促教师开展技术服务,承担教师使用项目经费的监管职责;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开展绩效审核及上报工作。
(八)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实施完成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签订项目合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安排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组织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及时报送项目成果和验收材料,负责处理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项目由学校统一审批,项目负责人需严格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合同签署审批手续。
第九条 与项目有关的合同,需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或部务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 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需报送一份合同书原件及学院(部门)会议决定记录复印件至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是技术服务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审计处等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管职责。学院(部门)是技术服务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处设立专账,统一管理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财务处开具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收费票据为学校统一规定票据。
第十三条 项目到账金额抵扣的标准工作量,作为学校管理费补充,不计入项目成本,项目管理费按到账金额的0.5%收取。
第十四条 税费(含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印花税等)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收费标准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由财务处负责核算和扣减。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有需要设立子项目的,设立方式、项目金额分配、子项目负责人权益等事项可与项目负责人协商,项目总金额不得高于实际到账金额。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列支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按照委托方或合同要求合理使用,列支名目须在项目实施相关范畴内,并按上级部门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使用国有资产和招标采购的,按照学校内控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业务经费支出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以下要求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和印刷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2.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油料、辅助材料、工具、刀具、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检验、试验、计算、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学校已确定的招标单位,可直接委托完成,其他单位需签订合同。
4.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5.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
6.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外出调研考察、开展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7.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8.资料和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以及提交各类成果报告的印刷、出版、编制报告等费用。
9.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学校在职教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
10.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及项目立项、设计、验收等环节专家评审发生的费用。
11.委托业务费(协作费用):指项目实施必须由其他单位协助完成部分工作任务,需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外拨经费并取得支出凭证的研究、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等费用。
1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13.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等公共资源的使用费,以及日常水、电、气消耗等费用。
第十八条 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需要利用学校资产及人力资源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支经费:
(一)不能列支与签订合同要求不符的支出。
(二)不能列支罚款等支出。
(三)不能列支发票所列事项与出具发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四)不能列支与项目实施活动无关的通讯、网络等费用。
第二十条 经费报销审批流程
(一)经费报销按以下流程审批:
1.项目负责人通过财务系统提交材料发起审核→财务处报销审核→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技术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20万元以内)
2.项目负责人通过财务系统提交材料发起审核→财务处报销审核→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技术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超过20万元)→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内)
3.项目负责人通过财务系统提交材料发起审核→财务处报销审核→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技术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50万元)→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内)
4.项目负责人通过财务系统提交材料发起审核→财务处报销审核→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技术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内)→党委会(超过100万元)
(二)委托业务费(协作费用)按以下流程审批:
项目负责人签订并完成合同审批→通过财务系统提交材料发起审核→财务处报销审核→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技术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收入用于项目人员奖励部分,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承担技术服务项目,确保能够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按期完成任务,按到账每万元5课时给予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抵扣标准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量,不计入成本。同时按到账每千元2.5课时发放超社会服务标准工作量绩效,发放的绩效需纳入项目成本核算,项目最终收支结余不得为负数。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完成,扣除成本和税费后的结余资金及项目管理费,划归学院(部门)自主支配。
第二十四条 划归学院(部门)自主支配的金额,学院(部门)需出台相应经费管理或使用方案交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备案。方案需明确资金用途、使用人员范围、审批报账流程等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部门)主要领导是技术服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的副院长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责任人要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妥善处理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委托方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完成的验收证明材料,并于验收截止时间十五天内将“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技术服务项目结项验收证明”“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技术服务项目资金结算单”(模板详见附件1、附件2)交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门)要及时将项目负责人整理归档的项目相关资料提交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源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凡在项目合同签订、资金使用、鉴定验收及资料收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开展中获取的利益,撤销奖励,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开展技术服务的,不能申请学校奖励,服务过程中造成的不良后果,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相关新政策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办法》(云国土学院〔2022〕29号)、《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云国土学院〔2022〕52号)同时废止。